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对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采用的是:“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
尽管国内外都有专家倡导用加速度值或速度值作为安全判据,但我们的意见是:采用质点振动速度值与振动频率以及振动持续时间相结合来作为安全判据更好,其理由有三:
理由一 :
虽然加速度能直接反映地震波对建筑物的力学作用, 但通过国内外大量的爆破试验测试资料分析, 地震波的弥散性很大, 尤其是加速度和位移。相对而言, 地面质点的振动速度稳定性较好, 而且, 它使爆破振动烈度与自然地震烈度相互参照, 速度传感器的标定与信号检测较容易, 故采用振速作为安全判据较为合理
理由二:
在实际测试中加速度传感器均为压电式输出的是电荷量。故此现场需要信号调理与供电,价格也较昂贵。而速度传感器均为磁电式,直接输出电压量。现场无需供电,价格相对较低。所以从实际操作中来看采用振速作为安全判据较为方便。
理由三:
爆破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不仅取决于振动位移和速度,而且还与振动持续的时间和频率有关。建筑物的自振频率较低,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低频波比高频波对建筑物的危害大。爆破振动速度、加速度、位移、频率、振动持续时间与安全判据的关系。